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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开展培育浙江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17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积极发挥国防科技工业对我省工业转型升级的驱动作用,发挥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骨干企业的引领功能,加大各地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做大做强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带动地方工业转型升级,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培育军民结合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业基地形式 (一)本通知所述产业基地是指在某一地区或一定区域内,通过优惠政策支持、投资支持、技术支持、人才支持等方式,集聚区域或行业的资源,形成具有军民结合产业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域。产业集聚实施军民融合的发展方式,产业集群化作为产业基地培育的目标。 (二)产业基地形式分两类:一是园区类基地。在已有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设立产业基地;二是企业类基地。对于不具备在划定区域集中设立基地条件的,可选取对产业发展有显著引领作用、能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的龙头企业、研究院所或产业关联的企业群体联合体作为基地。 二、产业基地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的建设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军工和地方装备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有能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促进军民企业及研究院所之间的合作和军民产业相互融合发展,推动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坚持互动共建。产业基地建设要在争取省级主管部门积极服务与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省和地方优惠政策和保障功能,共同培育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加快军民结合潜力产业的发展。 (三)坚持发展高技术。产业基地要成为军民两用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成为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和军民结合优势产品发展集聚的载体,促进地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产业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产业基地所在市、县级政府积极支持,具备为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服务体系的能力,建立健全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配有一支工作队伍,负责信息沟通、编制规划、组织招商引资活动等职责。 (二)地方区域内军民结合产业比较集中的园区或企业,已初步建立相关产业发展的科研机构或创新团队等公共平台;本地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具备一定的基础,已制订符合基本原则和产业政策的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或计划。 (三)园区类基地至少要有若干家相关的企业、研究院所进驻,包括企业、研究院所在园区内建立分部(子公司、分院等),项目具备建设条件或已建成。企业类基地(包括产业关联企业群体联合设立的基地),龙头企业或研究院所要有一定的军民结合产业成果,成果在产业化进程中对基地内的企业发展有较大的带动作用。 (四)进入基地的项目主要包括军工单位的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民营资本支持的应用军民两用技术的项目(含纯军品项目)和以股权多元化形式发展的军民结合产业项目。项目符合国家及省有关产业目录中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四、产业基地申报程序 (一)有关园区或企业向各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经各市经贸委(经委)审核后按照要求(申请表格见附件)报省经贸委军工处。 (二)经省经贸委评审同意后,由省经贸委授予“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颁发“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牌匾和证书。 五、产业基地扶持政策 省经贸委对产业基地内企事业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和许可给予重点指导,优先组织认定;对于产业基地内企事业单位符合军队装备和物资采购条件生产的产品优先推荐;对于产业基地内符合国家军民结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省经贸委将优先组织与央企军工集团、承制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中直单位进行推荐和对接合作。 六、工作要求 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我委拟于2009年4月30日前确定第一批军民结合产业基地。请各地经贸部门结合地区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申报表格见附件),并于4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挡)报送我委军工处。   联系人:周        联系电话:0571 87058223 杨云鹤      联系电话:0571 87056917    真:0571 87058205   浙江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申请表(企业类).doc 浙江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申请表(园区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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