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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指导改性铵油炸药生产企业的建设和技改工作,我局组织有关炸药专家,于2007年7月至9月开展了改性铵油炸药生产技术及安全条件专题调研工作。调研范围包括长沙矿冶研究院、深圳金奥博科技公司、淮北爆破技术研究所、长沙金能科技公司、石家庄成功机电公司等技术方转让的代表性生产线及目前在研的中试线。根据专家组考察报告的建议,鉴于改性铵油炸药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现状,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性铵油炸药的产品质量和稳定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按照原材料组分配比合理、工艺简捷顺畅、生产安全、节能减排的原则,依据考察和研究结论,并考虑到目前的技术发展现状,改性铵油炸药生产鼓励采用气流粉碎干燥硝酸铵和球磨混药连续工艺。新建生产线不再采用轮碾混药工艺和改性塔式改性工艺。现已建成验收投产的连续碾混工艺,连续碾混机的碾辊重量不应超过250kg,主轴转速不应超过23rpm。
二、由于硝酸铵粒度过细会给改性铵油炸药生产带来安全隐患,因此,硝酸铵粉碎粒度宜控制在150目左右,200目筛下物不得超过15%。不得对硝酸铵进行超细处理,以提高感度。
三、改性铵油炸药生产应满足如下安全技术条件:
1、炸药的组分中不得添加单质炸药类敏化剂。硝酸铵粉碎、干燥加工过程中不宜添加有机物,且加工后的硝酸铵在工艺温度下不应有雷管感度;
2、混药工艺加入有机添加剂和油相材料后,宜采用冷混工艺;当采用热混工艺时,加热介质的温度不得超过100℃;混药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
3、气流凸轮粉碎机的主轴应有机械故障自动监控装置,轴承座应有测温和冷却装置;
4、连续化生产线关键设备内部和炸药传送螺旋内,应有自动消防灭火装置,上下道工序之间应采取泄爆和隔爆措施。
四、有关研制单位应加强质量检测的方式和方法的研究,提高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加强工艺和设备安全性研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应进一步完善物料粉碎、干燥、输送过程中的泄爆、隔爆和防静电危害措施;降低或控制机械噪声、粉尘,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对有机添加剂的加入顺序对炸药性能影响的研究,以保证炸药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得向未经批准改性铵油炸药项目的民爆生产企业转让技术。
五、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不得采用未通过行业鉴定和验收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专用设备。应进一步优化工艺布局,硝酸铵改性和混药工序建筑物宜为单层,高度不应高于7.5m。
凡未验收在建生产线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验收,已投产生产线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于2008年6月底前依照要求进行整改并验收完成。
请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以及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并监督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