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原国防科工委颁布)的有关规定,民用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达成意向。在调查研究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民用企业与改组改制的军工企业达成合作意向。
第二步,报批确认。在达成合作意向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其中,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审批,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步,执行实施。审批通过后,按批准的改组改制方案要求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