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2003年2月总装备部颁布)和《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2006年5月总装备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民用企业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提出申请。向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或军方认可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步,提交资料。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企业其它材料)。
第三步,审查。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或军方认可的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装备采购业务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 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查。
第四步,核准。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资格注册意见,上报总装备部核准注册。总装备部对审查核准的承制单位登记注册, 向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