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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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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0-07-08 10:3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技术区域:广东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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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三、切合实际地开展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方式有:人才流动、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外单位窃取和合同违约、管理不当、职务发明变非职务发明等造成的流失。另外,专利和商标被抢注也造成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在计算机和网络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管理和保护措施,企业网络知识产权流失也很严重。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军工知识产权等的保护,重要的是对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控制。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采用图3所示的模式。
  
  1、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前期保护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前期保护的实质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自己的创造或创作成果最终成为依法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军工企业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研究尚未完成,在研制过程中就急于发表论文或进行学术交流,导致技术公开或被对手利用而失去申请专利;等到研究成果达到完美才申请专利,导致被他人以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抢先申请专利而失去专利成果。因此,通过合作方法得到的知识产权前期保护,应在先前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取得成果权利的划分。在发明创造或创作中的知识产权前期保护中,应注重其关联成果或派生成果的保护。
  
  
  2.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实质是司法保护的补充或辅助手段。因为行政保护程序简单,费用较少。结案较快,当事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心理也较法律容易承受。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分工较为明确,便于当事人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直接到相应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如专利纠纷到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纠纷或反不正当竞争到工商管理机关,版权纠纷到版权局等。军工企业行政关联性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效果会更好。
  
  3.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实质就是海关保护,是在我国1995年前的“复关”和以后的“人世”过程中逐步提出并完善的。1993年1月1日修正后的《专利法》第11条第3款加大了专利权的地域保护范围和力度,使境外生产制造的对境内专利权构成侵权的产品直接被海关拒之门外。1994年9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规定。军工企业应合理利用该保护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需要注意的是,军工企业使用边境保护具有一定风险,应注意举报的准确性。
  
  4.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合同法、经济法、民法的保护。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民事与经济责任。它涉及的法律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由于民法和经济法的处罚多属经济范围,打击力度有限,而军工企业的军品事关国防安全,因此在利用民法和经济法保护的同时,应合理有效地借用刑法的保护,提高保护效果。我国《刑法》第12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从刑法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对于“未公开信息类”知识产权,也有相应的刑法保护,可以利用国家《保密法》来提供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此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也规定了相应的刑法保护条款。
  
  5.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制度保护
  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军工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军工企业应建立涉及知识产权创造、建档、开发运营、激励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军工企业契约制度,加强对在职人员、在外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离岗人员等的追踪管理。通过在法律框架下与职工签定合同或保证书。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军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军品的特殊性,加强保密制度的建设,加强对专有技术、军用与商业秘密等的管理与保护。
  
  6.军工企业人才流动的管理与控制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流失主要是由人员流动或人才流失引起的,因此人才流动的管理与控制是防止知识产权流失的根本手段。当前,军工企业在“军转民、军民结合”过程中普遍不理想,军品定货在相对和平时期下降,企业整体效益不佳,加上管理体制的僵化,使企业里优秀人才的待遇跟不上社会整体水平,人才流失严重,造成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给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军工企业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运用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通过提高人才待遇,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减少人才外流,从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此外,军工企业还应采取积极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不断地挖掘和引进优秀人才。
  
  四、大力提高军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济效益
  
  军工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市场竞争的残酷性缺乏充分的准备,对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研究出来的科研成果积极向实际应用转化的市场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寥寥无几。而真正能够做到先进的技术成果一经研究开发出来便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投入市场进行生产,获得客观经济收益的成功案例就更少,加上经济效益评价方法滞后等因素,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整体水平非常低。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军工企业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需要从政府主管部门这个外部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和国防科技工业内部军工企业两个层面加强相关工作,提高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
  
  1.政府主管部门应发挥的作用
  总体而言,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协调、规范、管理以及服务的职能,推进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实施及产业化、效益化过程。
  (1)加强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的相关法规建设。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例如,研究制定《国防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条例》,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的含义、实施方式、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权属及利益分享、军工企业知识产权保密及解密、法律责任等。以此调整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各方的关系,保证军工企业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发挥最大的利益。
  (2)加快科研、高等院校与军工企业的结合进程。通过政府倡导的方式,结合国防科研改制、转型工作,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快研究如何将科研院所的科研技术优势与军工企业的生产优势有效结合的模式,充分发挥科研与生产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科技向生产力的快速转移。
  (3)设立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基金。鉴于国防科技工业的具体情况,建议政府设立“国防专利许可实施基金”、“合作开发基金”等等,以基金作为政府推动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的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那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关联度强、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的技术与产品的实施及产业化,使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突破仅仅应用于国防领域的状况,使其市场化、效益化。
  (4)扶植建立若干中试孵化基地。政府有关部门可在具备相应条件的高校、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投入必要的经费,扶植建立若干国防科技工业技术中试孵化基地,搭建平台,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快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实施及产业化。
  (5)健全市场机制。军工企业对技术需求是促成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动力之一,是知识产权发挥经济效益的最大动力。政府应加紧健全市场的制度建设、法律建设,规范市场的行为准则,消除计划经济遗留下的各种限制和壁垒,为军工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的创新需求能够反馈到军工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从而对提高军工企业的科技需求造成一种压力和动力。
  
  2.国防科技工业内部应选择的对策
  除了政府推动之外,更要依靠国防科研院校和军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及自身的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产业化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1)加强技术创新。要实现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及产业化、效益化,首先需要国防科技工业拥有大量适合产业化、能够充分应用于经济建设中的科学技术,其关键就是国防技术创新。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军工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全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此获得更多、更新、更实用、成本更低的新技术,拥有更多的以国防专利、专有技术等具体形式为主体的知识产权转化,从而增强军工企业的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完成国防高技术产业化和经济效益化的过程。
  (2)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经济利益。军工企业要真正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对其发展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要加强专利战略研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护先进技术,并且加强专利申请工作,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拓并占领国内外市场。
  (3)强化市场意识。产业化的目的就是要使高新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转化成产品,并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市场应用的经济效益化。国防科技工业内部要强化市场意识,具备敏锐的市场嗅觉。军工企业开发科研项目之前要明确选项重点,加强项目评估,在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过程中认真研究市场的需求变化,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进行知识产权转化时更要时刻盯住市场变化,分析市场中存在的商机。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市场营销手段,将知识产权积极推向市场,实现其成功转化。
  (4)完善激励机制。行之有效的激励是促进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效益化的有力手段。军工企业应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激励制度,落实激励办法,激励员工创造发明,鼓励员工对新技术新成果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尽快转化实施。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最终形成激励制度化、公开化,从而真正地激励军工企业的员工努力发明创造,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及时将相关技术产业化、效益化。
  (5)重视和加强中试环节。中试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适度规模生产能力并开始进入市场的中间环节,是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成功的中试可以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从而大大缩短产业化周期,同时也能经济地解决许多工艺技术难关,军工企业要充分认识中试环节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加大投入,使中试环节在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6)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是军工企业重要的财产,为客观准确地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在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军工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要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有市场前景和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进行科学评估。
  总之,军工企业应充分、合理利用国家给予的政策,在法律、行政所赋予的权利之内,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提高军工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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